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