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地质环境保护、利用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地质环境保护、利用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