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禁止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