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禁止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