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