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地质遗迹造成危害或破坏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