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