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