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对地质环境实行动态监测。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本地区地质环境的动态监测及资料收集、储存和利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