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