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二十条有效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质灾害现状进行调查,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