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十九条有效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地区编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