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十八条有效采矿权人停办或关闭矿山,应按期完成有关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