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十六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向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中,如实反映地质环境保护情况,接受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