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十五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山建设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建设、施工,修筑尾矿场、拦渣坝等工程设施,防止因采矿造成疏干、地面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