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采矿权人应当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