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