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科学技术普及工作,鼓励发明创造、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