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产业、税收、金融、人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