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科学技术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