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等工作,组织实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科学技术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