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等工作,组织实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科学技术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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