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十九条已修改鼓励科学技术人员依法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者薪资。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其人事关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等机构应当为科学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供条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