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优化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办法。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时,对从事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和专利技术实施的科学技术人员,着重考核其推广、转化实施工作的实绩;对作出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获得国家或者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以及省专利奖的主研人员、设计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