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在农村、民族地区或者恶劣环境中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科学技术人员被组织选派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或者恶劣环境中服务的,服务期间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提供相应的职业健康卫生保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