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归国科学技术人员到本省行政区域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回国时携带个人自用的合理数量的科学仪器、设备、试剂、生活用品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关税。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