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十九条已修改鼓励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依法独资或者合资、合作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服务机构或者科技型企业。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