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支持国家驻本省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参与本省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转化活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科学技术人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