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依法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企业科学技术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