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技术合同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技术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技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技术合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技术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