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