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巩固法治成为苏州核心竞争力重要标志的基础。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自律管理,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治管理的作用。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有利于充分发挥信用管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管理措施和事中事后监管的作用。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推动政府通过招标、拍卖、采购等公平竞争方式实现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推动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中的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事项优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途径实现。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