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的,停车场管理者应当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的,可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