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处一百元罚款:(一)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阻碍停车场交通安全的;(二)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超过规定时限的。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