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第三十条已修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方案,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一)占用消防通道、盲道;(二)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以内;(三)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五十米范围内;(四)市区主、次干道、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微循环道路;(五)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