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第三章 机动车停车场和车辆停放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者应当保持停车场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电子收费系统等设施的正常运转,环境整洁。其日常环境卫生工作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停车场内不得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