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