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已修改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