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当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