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十四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当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