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十五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