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信用信息系统:
(一)由于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一年内被处以二次以上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虽无人员死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者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信用信息系统管理期间,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