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