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和协查机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