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特殊作业审批制度,未履行审批手续,不得实施动火、动土、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特殊作业时,管理人员应当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现场监护人员不得擅离现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