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学历或者技术职称。

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配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百分之十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七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