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建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化工园区内。

化工园区应当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科学评估园区安全风险,提出消除或者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

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混建在同一化工园区内。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