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停用安全设施、设备;
(二)不按照标准设置备用电源;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六)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七)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的安全许可,并对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制定符合安全要求的活动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