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置符合标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从业人员公布。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对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治疗和妥善安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