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建立台账,并存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