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机械制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