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单位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